论夫妻之间的性权利——以家庭和谐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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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建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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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水师范学院经济与社会管理学院,甘肃,天水,74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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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性权利是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意志表达性意愿,实施无害于他人的性行为,并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性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的特点,属于人权的范畴。同居权则属于相对权、请求权,不能对抗性权利,但忠实义务对性权利的行使提出了必要的限制,至于婚内强迫性行为,不能以性权利为由,一概界定为强奸罪,应分情况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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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性权利 同居权 忠实义务 强迫性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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