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鉴定权配置:德国的经验及其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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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常青 王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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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 2.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重庆4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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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为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刑事司法鉴定权合理配置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码:TJFX1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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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德国刑事司法鉴定权配置既保留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基本特征,又深受人权保障原则影响。审前程序中,检察官和警察享有鉴定启动权;当鉴定可能干涉公民基本权利时,采取法官保留;当事人有权自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审判程序中,法官有依职权或申请启动鉴定的权力;在特殊情形下,法官必须启动司法鉴定;当事人既可以申请法官启动鉴定,又可以自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中国可借鉴德国的经验,赋予当事人鉴定启动权、保留控方启动鉴定权和限制法官启动鉴定权、建立鉴定处分的司法审查和特殊情形下的强制鉴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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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人权保障 鉴定权 强制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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