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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的伦理合理性及其限度——基于黑格尔思想资源的研究
引用本文:窦立春.婚姻自由的伦理合理性及其限度——基于黑格尔思想资源的研究[J].社科纵横,2012(6):93-94,105.
作者姓名:窦立春
作者单位:南京林业大学江苏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江苏南京210037 东南大学人文院,江苏南京210039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生代农民工身份认同的伦理学研究”,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招标项目“当代水伦理的生态哲学基础研究”
摘    要:婚姻自由凸显了个体的自主性与自决性,其逻辑前提是意志自由,具有意志自由的“我”之所以能够成为婚姻家庭中的“我们”,其内在规定性是“爱”。“意志自由”与“爱”构成了婚姻自由不可或缺的两个逻辑前提。然而婚姻自由中的个体主观性正在消解自由本身的伦理合理性,并错误地将婚姻自由本质归结为性自由、契约自由或者单一性的偶然的爱,从而使婚姻家庭生活陷入危机。婚姻自由的合理性限度在于:个体对家庭的伦理认同。黑格尔的家庭伦理思想为此提供了可供借鉴的资源。

关 键 词:婚姻自由  伦理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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