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婚姻无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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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祎敏,贾小龙.略论婚姻无效制度[J].社科纵横,2004,19(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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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祎敏 贾小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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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兰州大学法学院 2. 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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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婚姻根据其成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有效婚姻和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即不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 (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 )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 ,无效婚姻毕竟是在否定既成社会事实的基础上产生的 ,如果刻板地坚持无效婚姻自始、确定、当然、绝对无效的话 ,就难免使得法律与事实脱节 ,给当事人中的弱者和子女造成极大的伤害。我国《婚姻法》适用解释 (二 )虽然对婚姻无效制度的内容做出了相关规定 ,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也予以了简单考虑 ,但建立一个完善的适应当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的保护与制裁并重的婚姻无效制度仍是今后婚姻研究和立法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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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私生准正 |
文章编号: | 1007-9106(2004)06-007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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