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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转嫁个人经营风险是否犯罪——兼谈《公司法》为董事、经理设定的义务
作者姓名:
华军
江南
摘 要:
<正> 李某、张某、邹某和陆某等4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李某任公司董事长兼经理,张某、邹某为公司董事。因张某曾从事过粮油经营,掌握一些货源及销售渠道,公司董事会决定,由张某分工负责公司粮油经营。经过一段时间,由于张某经营路子熟,为公司赚得了可观利润。但张某总是认为,帮助公司经营所得的利润都归公司,个人从中得不到实惠,感到自己吃苦又吃亏。于是,2003年9月,张某瞒着公司的其他人员,准备自行组织资金购进90
关 键 词:
公司
董事
个人经营风险
公司法
经理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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