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应为独立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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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建华 都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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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三系,重庆,4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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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对刑法第 133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行为的性质、罪过等方面进行法律分析的基础上 ,指出对这种行为仍定交通肇事罪是不恰当的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应成立一个新的罪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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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通肇事 逃逸致人死亡 不作为 间接故意 新罪名 |
文章编号: | 1004-6917(2003)05-0109-03 |
修稿时间: | 2003-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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