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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摘    要:<正>2013年3月,黑龙江省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实际,下发了《关于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是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12%的总和转移。其中,扣

关 键 词: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  有关问题  统筹基金  处理意见  企业职工  计算转移  个人缴费  就业人员  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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