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目标与法部门的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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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爱君,刘少军.论法的目标与法部门的划分[J].社会科学论坛,2006(11):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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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爱君 刘少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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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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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法学理论主要是以形式作为法部门的划分标准的,这种划分的主要问题是不能明确法的价值目标,而目标是法的上帝,是指导法官进行具体司法裁判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实现个案正义的前提。因此,必须以法的价值目标为核心,只有以法的价值目标作为划分法部门的标准,才能够使法学研究具有实质意义,才能使法学研究真正起到指导司法实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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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目标地位 法目标决定 法目标类型 法部门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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