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矿业权的反思与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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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卫先.对我国矿业权的反思与重构[J].中州学刊,2012(2):6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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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卫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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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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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生态整体主义视角下的自然资源权体系及实施机制研究》(11CFX041);第50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矿产资源权体系研究》(2011M500275)的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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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学界对我国矿业权的含义及其法律性质存在诸多争论,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活动在客观上具有复杂性;二是人们在主观认识上未能超越传统民法私权思维模式的禁锢。在物权的框架内界定矿业权,是导致目前矿产资源补偿费低、矿产资源破坏和浪费严重、开采回采率低、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象时常发生的理论根源。矿产资源法应当是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综合保护法,而不仅是矿产资源经济价值的归属与分配法。矿业权应当是围绕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活动而形成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其中公权力和私权利同时存在,公权力存在于矿产资源的生态价值管理和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领域,私权利存在于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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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矿业权 可持续发展 权利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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