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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注意义务的成立
引用本文:廖焕国.论法定注意义务的成立[J].暨南学报,2007,29(6):44-50.
作者姓名:廖焕国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法学院 广东广州510632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批准号:06YG02),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资助项目(批准号:06-Q5-1)
摘    要:法定注意义务的渊源包括法律规范和准法律规范。从法律和准法律规范到注意义务应通过规范目的之检验,包括受害者是否属于规范保护之"人的范围",侵害法益是否为规范保护之"物"的范畴,侵害是否为规范禁止的方式造成。为合理界定我国法定注意义务之成立,民事立法应设立相应的"转接条款",司法适用应加强规范目的之检验。

关 键 词:法定注意义务  规范目的  渊源  成立
文章编号:1000-5072(2007)06-0044-07
修稿时间:2007年9月6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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