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定注意义务的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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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廖焕国.论法定注意义务的成立[J].暨南学报,2007,29(6):4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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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廖焕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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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暨南大学法学院 广东广州510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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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批准号:06YG02),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资助项目(批准号:06-Q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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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定注意义务的渊源包括法律规范和准法律规范。从法律和准法律规范到注意义务应通过规范目的之检验,包括受害者是否属于规范保护之"人的范围",侵害法益是否为规范保护之"物"的范畴,侵害是否为规范禁止的方式造成。为合理界定我国法定注意义务之成立,民事立法应设立相应的"转接条款",司法适用应加强规范目的之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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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定注意义务 规范目的 渊源 成立 |
文章编号: | 1000-5072(2007)06-0044-07 |
修稿时间: | 2007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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