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与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之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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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慈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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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辽宁沈阳11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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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将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内,其并不违反谦抑性原则,相反是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和社会秩序的安全的平衡。本条涉及的是两个罪名,从应然的角度应当确定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两罪的构成要件的正确理解有助于两罪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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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法提供 非法获取 信息 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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