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补偿和民事赔偿的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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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旭东,王立祥,康恒武,邢颖.工伤补偿和民事赔偿的竞合[J].中国劳动,2007(10):4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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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旭东 王立祥 康恒武 邢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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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东至县劳动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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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陈某自2005年11月到某服装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6月1日,陈某在上班途中与机动车相撞,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一、二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96万元,扣除已付8000元,尚欠23.16万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个月内给付清结。由于被告没有赔偿能力,本人又在服刑,家庭经济困难,法院判决赔偿的标的当事人无法履行,导致陈某无法得到实际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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