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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意见有悖我国法律规定
引用本文:王景琦.此种意见有悖我国法律规定[J].中国社会导刊,2000(10).
作者姓名:王景琦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办公室 副主任
摘    要:近年来,随着卖淫、嫖娼这一社会丑恶现象的滋长、蔓延,早已在我国大陆绝迹的“妓院”又死灰复燃,一些人专事组织妇女甚至男性进行卖淫活动,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有人主张设立“红灯区”,承认卖淫之性交易或淫秽、色情表演等在特定地区内合法化。我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此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毒化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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