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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既判力客观范围之比较
引用本文:邓辉辉.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既判力客观范围之比较[J].广西社会科学,2007(6):65-68.
作者姓名:邓辉辉
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6
摘    要: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指法院确定判决中的哪些事项产生既判力的问题。一般认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限于判决主文中对于诉讼标的的判断。由于诉讼标的不同,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存在差异。判决理由是否具有既判力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达到很高的程度时,应当赋予民事判决的判决理由以一定的拘束力,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行政判决的判决理由都不能产生既判力或者拘束力。民事判决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作用领域只能是在以后的民事诉讼程序之中,而行政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则不仅及于以后的行政诉讼程序,而且原则上也及于以后的行政程序之中。

关 键 词:行政判决  民事判决  既判力客观范围
文章编号:1004-6917(2007)06-0065-04
修稿时间:200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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