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高地棉花补贴案看农产品出口补贴的法律适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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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艳敏.从美国高地棉花补贴案看农产品出口补贴的法律适用问题[J].甘肃社会科学,2007(3):157-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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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艳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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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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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产品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是WTO下规制农产品出口补贴的两个主要协定,二者同为《WTO协定》附件1A中的两个独立的协定,它们平等地适用、约束所有的成员,共同调整农产品出口补贴,但二者并不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美国高地棉花补贴案,提供了一个农产品出口补贴具体法律适用的范例,澄清了两个协定的法律关系.农产品出口补贴的法律适用,必须首先对某一农产品出口补贴进行归类,再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对于一般农产品出口补贴,直接适用SCMA禁止性补贴规定;对于AA特殊保护的农产品出口补贴则可适用GATT1994或SCMA第5条和第6条可诉补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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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产品出口补贴 美国高地棉花补贴案 《农产品协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法律适用 |
文章编号: | 1003-3637(2007)03-015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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