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性”界定的再思考--兼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一条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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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小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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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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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以“法律关系要素说”为基础理论,对涉外民事关系的界定做了明确规定。“法律关系要素说”界定方法给法官实际操作以简化直观等益处,但也存在客观连结点指标易引发隐性的法律规避、虚假涉外的无法排除、形式涉内但实质涉外案件的无法纳入等隐患。虽然引入了自由裁量权,但缺乏适用标准,带给实践的将是无法操作或被滥用的硬伤。对涉外民事关系的界定应将规则与方法辩证统一,对自由裁量权给予合理限制,赋予当事人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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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性 界定 自由裁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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