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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
摘    要:劳社部发200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规定,现对尚未规范管理的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下称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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