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CEPA运作中所涉法律及其效力层次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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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丽艳.试论CEPA运作中所涉法律及其效力层次问题[J].暨南学报,2006,28(6):2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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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丽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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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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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广西师范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教育部科技攻关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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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CEPA协议的建立,为两地经贸关系的快速发展开通了“直通车”。CEPA不同于目前WTO框架下的其他经济一体化形式,它是一个主权国家下的两个WTO平等成员之间的贸易安排。CEPA协议群是CEPA运作的法律依据,内地和香港的法律是CEPA运作的法律补充。目前,CEPA在运作进程中还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如在服务贸易方面存在欠缺、未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纳入其中、缺乏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等,这些都需要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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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CEPA 运作 WTO 自由贸易协定 |
文章编号: | 1000-5072(2006)06-0021-06 |
修稿时间: | 2006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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