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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虞犯行为之早期干预
引用本文:姚建龙,李 乾.论虞犯行为之早期干预[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19(3).
作者姓名:姚建龙  李 乾
作者单位:;1.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摘    要:虽然对未成年人虞犯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仍存在诸多争议,但未成年人虞犯行为应当进行干预则已成为学界与实务界的共识。从域外发展来看,虞犯行为的司法干预经历了全面干预、限制干预和废除干预的发展阶段。虽然域外少年司法界存在诸多纠结,但从我国情况来看,建立虞犯行为的早期干预机制仍有其必要性。以监护监督、亲职教育、宵禁、交友限制、传媒管理等非正式干预为重点,以警察部门、福利部门等行政干预为纽带,以司法干预为保障的"漏斗式"虞犯早期干预模式,应当成为我国虞犯行为早期干预制度建立的方向。

关 键 词:虞犯行为  早期干预  少年司法  未成年人  不良行为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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