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虞犯行为之早期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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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姚建龙,李 乾.论虞犯行为之早期干预[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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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姚建龙 李 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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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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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虽然对未成年人虞犯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仍存在诸多争议,但未成年人虞犯行为应当进行干预则已成为学界与实务界的共识。从域外发展来看,虞犯行为的司法干预经历了全面干预、限制干预和废除干预的发展阶段。虽然域外少年司法界存在诸多纠结,但从我国情况来看,建立虞犯行为的早期干预机制仍有其必要性。以监护监督、亲职教育、宵禁、交友限制、传媒管理等非正式干预为重点,以警察部门、福利部门等行政干预为纽带,以司法干预为保障的"漏斗式"虞犯早期干预模式,应当成为我国虞犯行为早期干预制度建立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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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虞犯行为 早期干预 少年司法 未成年人 不良行为 |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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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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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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