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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日本家庭结构与家庭功能的变化
引用本文:禹硕基.战后日本家庭结构与家庭功能的变化[J].日本研究,1992(4).
作者姓名:禹硕基
摘    要:一、家庭结构的变化战后,随着新宪法的制定和民法的改正,日本的家庭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战前一直施行明治民法规定的家庭制度。明治民法的家族法于1898年颁行,其家族法规定,家由家长统治,家长和家产由长子继承;婚姻须经父母同意,女子在家庭中没有法律地位。这种家庭制度是以德川时代的武士家族制度为样板而制定的,所谓武士家族,就是父权制大家庭。明治政府把德川时代的以忠孝为本的父权制大家庭制度承袭下来,以强化天皇制的政治体制。战后颁行的新宪法和改正的民法,从法律上否定了战前的家庭制度。1949年颁布、1947年施行的新宪法第24条规定,尊重家庭成员个人的尊严和男女本质上的平等。基于这一新宪法的规定,1947年改正了民法,1948年开始施行。新民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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