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资产阶级法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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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毅川.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资产阶级法权[J].学术月刊,195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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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毅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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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定的法权,是一定社会经济制度的产物,是人们社会关系的反映。资产阶级法权,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上层建筑之一,是为保护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资产阶级法权,不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产物,而是资本主义社会遗留下来的因素。因此,社会主义社会里的资产阶级法权与资本主义社会的资产阶级法权,既有历史的联系又有原则的区别。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私有制的法则支配着整个社会,一切社会关系都变成了金钱关系,在这种基础上产生的资产阶级法权,其目的是使私有制成为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准则,并且,资产阶级通过种种方式极力扩大这种法权,使它成为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各种法权的主导原则。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消灭了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改造了农民小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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