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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应有章可循
引用本文:胡卫华.解除劳动合同应有章可循[J].中国劳动,2002(6):45.
作者姓名:胡卫华
作者单位:浙江省龙游县劳动争议仲裁办
摘    要:案情简介 赵某2000年2月被某药品有限公司招工录用,安排到该公司所属的药品门市部从事营业员工作,公司要求对赵某试用一年,试用期满后再协商签订劳动合同.2000年8月、9月期间,赵某上班时数次与顾客发生冲突,有3位顾客先后对她进行投诉.10月1日,公司安排赵某加班,但赵某以已与朋友相约去游玩为由,未经公司批准,擅自未加班,10月5日公司经理知道此事后找了赵某谈话,就赵某服务态度差、擅自不加班的事情进行了严肃的批评.事后,赵某写了检讨书.10月26日公司作出决定,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款,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赵某不服,把公司推上了劳动争议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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