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随着司法改革的持续推进与《陪审员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陪审员的选任范围进一步扩大,陪审员参审率稳步提升。然而,F区法院刑事审判实践显示,人民陪审员的制度实践并未完全契合司法改革与《陪审员法》的初始目标,陪审员的选任呈现一定程度的“精英化”态势,陪审员参审频次不均衡现象突出,陪审员参审功能出现异化,陪审员参审的实质性依然不足。针对当前理论、立法与实践之间的矛盾,应进一步扩大陪审员选任范围,平衡陪审员参审频次,明确规定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应有陪审员参审,赋予被告人申请陪审员审理的权利以及相应的程序救济权,健全法官指引制度以保障陪审员参审的实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