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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化的利益与利益化的法
引用本文:江国华.试论法律化的利益与利益化的法[J].理论与现代化,2001(3):75-77.
作者姓名:江国华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411105
摘    要:法治社会中的利益分为法律化的利益与非法律化的利益。法律化的利益并不等于法律上的权利,它还包括法律上的权力;权利与权力的最大区别在于:法律是权力的惟一源泉,却仅仅是权利的众多表现形式之一。法外不能没有权利,但法外不能有权力。而非法律化的利益并不就是非法利益,它是法律之外存在的各种利益形式之总称。假如法的二元主义学说中的“作为立法准则的法”和“作为行为准则的法”之间有什么本质区别的话,那么就在于“作为行为准则的法”是“作为立法准则的法”的利益化;但利益化的法并不单单是“行为的规范”,它同时也是“利益的准则”。

关 键 词:法律化的利益  利益化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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