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理想类型及其国家与社会治理现代化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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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牟爱华.论法的理想类型及其国家与社会治理现代化意义[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4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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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牟爱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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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博士后流动站,黑龙江哈尔滨150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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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我国法官权力控制研究”(2013M541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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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学者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将法分为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这三种理想类型法虽然是从历史中抽象出来的,从法的历史制度形态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结构关系来看,各种类型的法的国家与社会治理功能和价值从一开始就包含了国家与社会治理的意蕴,压制型法中突出体现了现代国家与社会治理中国家亲权需求下的法律父爱主义,自治型法体现了民主法治下基本自由主义精神,回应型法则体现了多元社会治理模式下的法律合作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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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的理想类型 国家治理 社会治理 |
On Ideal Types of Law and Their Significance in the Governance of Countries and Societi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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