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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新增之“消费者后悔权”的性质及适用
引用本文:陈灿平,苗兰兰.《消法》新增之“消费者后悔权”的性质及适用[J].理论与现代化,2014(3):44-49.
作者姓名:陈灿平  苗兰兰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300222
摘    要:最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其法律性质宜界定为形成权中的一种具有无因性的特定解除权,可称"特定无因解除权"。消费者后悔权行使有严格的货物或服务范围及时间期限,且消费金额以不低于100~200元为宜。消费者后悔权的实际运行还依赖于强大的行业保障、协会保障、行政保障及有效的司法机制。

关 键 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  消费者后悔权  无因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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