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新增之“消费者后悔权”的性质及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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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灿平 苗兰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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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30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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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其法律性质宜界定为形成权中的一种具有无因性的特定解除权,可称"特定无因解除权"。消费者后悔权行使有严格的货物或服务范围及时间期限,且消费金额以不低于100~200元为宜。消费者后悔权的实际运行还依赖于强大的行业保障、协会保障、行政保障及有效的司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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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 消费者后悔权 无因解除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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