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台海两岸关于限定继承原则的选择与比较 |
| |
作者姓名: | 张博 |
| |
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
| |
摘 要: | 目前,我国台湾海峡两岸在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继承方面均采用限定继承原则。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遗留下的债务只以所继承的遗产为限承担责任。其立法目的,无疑都在于公平的保护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与我国台湾地区相比,我国大陆地区虽然规定了限定继承原则,至于其适用方面,规定得太过于简单。也正因如此简略,造成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对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给予足够的保护,已导致偏离该原则最初的立法主旨。现首先将简介我国台湾两岸地区关于遗产继承原则的选择过程,再以我国台湾地区做出的与限定继承原则配套的详细规定作对比,来分析我国大陆地区关于该原则的简单规定所产生出的问题,以期能对未来我国继承法的修改有所启发。
|
关 键 词: | 限定继承原则 遗产债务 遗产清册 混同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