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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立法观念的转变
作者姓名:梁保安
作者单位:淮北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转变传统的经济立法观念势在必行。虽然这些传统立法观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我国的立法工作做出过巨大的贡献和成就。但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它们已经严重地不适应我国立法的需要。因此我们应当转“经验立法”为“超前立法”;转“粗犷型立法”为“细密型立法”;转“按身份立法”为“平等立法”;转“按国情立法”为“按国际惯例立法”。只有立法观念转变了,才能使我国的立法实践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应,从而使法律真正成为经济运行的保护神。

关 键 词:经济立法观念  经验立法  超前立法  粗矿型立法  细密型立法  按身份立法  平等立法  按国情立法  按国际惯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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