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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危险接受中危险支配的理论定位与归责应用
引用本文:高丽丽.被害人危险接受中危险支配的理论定位与归责应用[J].江汉论坛,2022(7):127-133.
作者姓名:高丽丽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被害人危险接受在实现危险阶段需要通过对危险支配权的考察来认定责任承担走向,哪方主体掌握了危险支配权将直接影响最终的责任认定结局。围绕对危险支配权的实质认定,实现危险阶段的阻却归责判定核心是确定危险支配权由哪方主体掌握,掌握危险支配权并支配危险实现的主体要为法益侵害结果担责。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实现危险阶段以被害人享有危险支配权为应然状态,以行为人将危险支配权转移至自己管辖范围为例外和阻却归责转折。只有当被害人的行为支配了危险的实现时,才能成立被害人危险接受,行为人掌握危险支配权的,被害人的行为不再充足被害人危险接受要件,不能成立被害人危险接受,对法益侵害结果不能阻却行为人责任。

关 键 词:被害人危险接受  行为人  实现危险  危险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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