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调解的法律性质及其制度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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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费秀艳.国际商事调解的法律性质及其制度构建[J].江汉论坛,2022(11):123-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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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费秀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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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金砖国家法律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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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加坡调解公约》确立了国际商事调解以当事人利益为导向、高度自治的法律性质。参与调解的当事人不仅可以决定是否达成争议解决方案,还可全过程控制调解程序,包括选择何种调解模式、调解环节是否采用绝对保密的单方会谈方式、自行判断调解程序是否正当等。当事人在国际商事调解中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滥用其自治权侵害对方当事人权利、第三人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为规制国际商事调解可能带来的法治风险,我国在相关制度构建中可从调解员准则、公共主体参加国际商事调解的特别规定、调解的保密性及其例外、法院的执行与审查、防范虚假调解几个方面予以重点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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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加坡调解公约 现代调解 国际商事调解 中国国际商事调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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