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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陆法系违法性理论的理性思辨——兼与台湾中央警察大学余振华教授商榷
引用本文:刘跃挺,范小玲.对大陆法系违法性理论的理性思辨——兼与台湾中央警察大学余振华教授商榷[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25(6):615-619.
作者姓名:刘跃挺  范小玲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摘    要:大陆法系违法性理论存在的法理根基是对个人自由独立性的保障,亦是该理论所要求和体现的价值,其新客观违法性理论弥补了主观违法性理论与旧客观违法性理论在解决实际问题时所表现出来的缺陷与矛盾,这对我国目前的刑法犯罪论体系的改革与重构来讲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司法过程中仍应坚持"刑事违法性",这是法治社会所要求的形式合理性所决定的。

关 键 词:刑事违法性  形式违法性  实质违法性  主观违法性  客观违法性
文章编号:1004-1710(2007)06-0615-05
修稿时间:200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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