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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经济立法的探讨
引用本文:端木文.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经济立法的探讨[J].山东社会科学,1990(3).
作者姓名:端木文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律系
摘    要:(一)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在发展过程中,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方针,发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对社会主义的有益的必要的补充作用。为了做到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持续、协调发展,保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大体平衡,必须坚持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当前的深化改革,正朝着完善国家调控机制、发育市场机制和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三线并进”的方向发展。从理论上说,三者并行不悖,目标一致。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涉及中央、地方、企业的利益上的磨擦,还难以做到稳定、协调发展。因此,通过治理整顿、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国宏观经济立法,保证国家(政府)调控手段、市场机制和经济主体经营行为的法律化、制度化,促使我国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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