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78年的近三十年时间里,中国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只限于一般的生活消费品。城镇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地上、地下的自然资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都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一般为集体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买卖、出租或以其它手段转让生产资料所有权都是违法的。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整个经济活动实行计划性管理,由中央财政“统收统支”,其收入分配的指导思想是低消费,高积累;其特征为大平均、小差别;其分配比例为“国家拿大头,集体拿中头,个人拿小头。”个人发家致富被当作资产阶级剥削行为来批判,极少数靠遗产坐吃地租、房租、股息、利息的行为,最终被取缔于60年代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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