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机制的比较分析 |
| |
引用本文: | 吴总建, 张小南.政府采购机制的比较分析[J].天府新论,2010(1):67-71. |
| |
作者姓名: | 吴总建 张小南 |
| |
作者单位: | 1. 西华大学经贸学院,四川成都,610039 2. 西华大学,四川成都,610039 |
| |
摘 要: |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与《WTO政府采购协议》和《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的要求相比存在着重大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一是制定的法律与国际规则的要求相去甚远,没有反映非歧视原则;二是没有制定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具体执行的实施细则和行政规章,执行机构在操作中无章可循;三是缺乏有效的政府约束监督机制;四是缺乏有效的不受政府控制的采购审批和监督检查机制。我国政府要在不太长的时期中履行加入GPA的庄严承诺,就应适应我国与国际采购制度接轨的需要,建立开放、透明、公正的政府采购机制。
|
关 键 词: | 政府采购 《WTO政府采购协议》 《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 WTO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 点击此处可从《天府新论》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天府新论》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