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托人的委托权——兼评我国《信托法》第3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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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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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徐卫(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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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管理信托事务,此即"不得代理规则".现代信托法突破了这一僵硬规则赋予受托人以委托权.就两大法系比较而言,尽管在责任承担问题上,二者都采取的是过失责任原则,但在前提条件之设置上,两大法系有一定的差异.我国信托法在委托权行使之前提条件的设置上较为科学,但在费用负担、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应该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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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委托权 费用负担 责任承担 过失责任 |
文章编号: | 1003-2134(2003)03-0049-03 |
修稿时间: | 2002-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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