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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托人的委托权——兼评我国《信托法》第30条
作者姓名:徐卫
作者单位:徐卫(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摘    要:传统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管理信托事务,此即"不得代理规则".现代信托法突破了这一僵硬规则赋予受托人以委托权.就两大法系比较而言,尽管在责任承担问题上,二者都采取的是过失责任原则,但在前提条件之设置上,两大法系有一定的差异.我国信托法在委托权行使之前提条件的设置上较为科学,但在费用负担、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应该予以修正.

关 键 词:委托权  费用负担  责任承担  过失责任
文章编号:1003-2134(2003)03-0049-03
修稿时间:200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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