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定式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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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晓军.试论定式合同[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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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晓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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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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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定式合同与一般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承诺方的不特定性,即定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特定的,而相对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定式合同在法律上引发的问题是定式合同的制定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即不公平条款问题。在我国,规制定式合同不公平条款的立法尚属匮乏。在正在起草的统一合同法中应该对此问题做出相应的可操作性规定,在定式合同规制问题上应进行价值衡量,既不能过宽有损于消费者,也不能过严而有害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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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定式合同 不公平条款 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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