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浙江省萧山市根据其上一级政府——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从1993年1月1日起,对户籍在本市,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到了规定间隔期,经过申请,被批准照顾生育二胎的夫妇,一次性征收计划生育调节费。凡被批准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农村征收计划生育调节费300元,城镇征收计划生育调节费500元。这一新举措出台后,实施情况之良好,出乎原先预料。有些人原先曾一度怀疑这样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甚至把这和“乱收费”混淆起来,但当他们看到付之实施后群众所表现出来的理解和支持的情景以后,观念转变了,反映:收计划生育调节费于国、于民、于控制人口大业确有好处,这个费收得就是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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