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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
引用本文:董炳和.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2).
作者姓名:董炳和
摘    要:公民的名誉权在其死亡后仍然应该受法律保护,这与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相左。目前民法学界影响比较大的是法益说。对此,本文从两个方面对承认死者名誉权进行了论证:一是指出了法益说的不足,二是论证了名誉权可以延续的原因及条件。法益说立论的基本依据有二:一是任何民事权利都因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而消灭,二是保护死者名誉是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一点已为著作权法关于著作人身权的规定所推翻,第二点又与民法通则第2条关于民法调整范围的规定不相符。著作权法关于著作人身权的规定为解决死者名誉权问题提供了参考。在客体、侵害对象、权利性质、功能、作用等方面,名誉权与著作人身权极为相似,这就为公民死亡之后其名誉权的继续存在提供了可能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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