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基本功能 |
| |
引用本文: | 潘牧天.论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基本功能[J].学术交流,2004,2(8):42-46. |
| |
作者姓名: | 潘牧天 |
| |
作者单位: |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1701 |
| |
摘 要: | 刑事追诉权和法律监督权构成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基本功能体系。制约我国检察制度应有功能发挥的因素包括:新型的检察制度的相关理论尚未形成体系、相关立法规定过于粗糙、领导与人事管理体制及检察机关司法工作职能与其行政化工作方式的畸形结合。完善的对策是:强化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手段、建立新型人事管理体制、健全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调整检察机关的职权,对检察制度的功能应重新定位。
|
关 键 词: | 检察制度 刑事追诉权 法律监督权 |
文章编号: | 1000-8284(2004)08-0042-05 |
修稿时间: | 2004年4月5日 |
On the Basic Functions of Current Censorship in Our Country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