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剩余分享的不可行性 |
| |
引用本文: | 董全瑞,张雪珍.论国有企业剩余分享的不可行性[J].社会科学研究,2006(2):39-43. |
| |
作者姓名: | 董全瑞 张雪珍 |
| |
作者单位: | 中共河北省委党校 |
| |
摘 要: | 国有企业实行剩余的共同分享是不可行的。剩余的共同分享不但与共同富裕风马牛不相及,而且会导致灾难性后果。我国劳动要素所得收入偏低与制度滞后和个人能力不足密切相关。而这两方面问题的解决需要国家建立制度化的设施,包括归属清晰的产权制度、促进阶层向上的流动制度、起点平等的竞争制度和机会均等的教育制度。当前,最现实的选择是以契约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权利,提高劳动工资标准,培育劳动者适应市场变化的供给调整能力。
|
关 键 词: | 剩余分享 不可行性 报酬递增 工资权利 供给能力 |
文章编号: | 1000-4769(2006)02-0039-05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