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主体的两个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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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雅难.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主体的两个维度[J].理论界,2010(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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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雅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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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昆明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云南,昆明,650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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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云南省哲学社科规划合作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科学维度与价值维度的辩证统一”阶段性成果之一(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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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并非所有的人民主体都能够成为法律主体。要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理性经济,使人民具有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能力,成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法律主体,以逐步实现法律主体与人民主体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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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 人民主体 法律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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