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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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近有不少老同志给我刊来信或来电,询问自治区调整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有关内容,现简要摘登如下:
2008年初,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8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原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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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内蒙古自治区 离休干部 护理费 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抗日战争时期 革命工作 党委组织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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