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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摘    要:最近有不少老同志给我刊来信或来电,询问自治区调整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有关内容,现简要摘登如下: 2008年初,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8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原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500元;

关 键 词:内蒙古自治区  离休干部  护理费  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抗日战争时期  革命工作  党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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