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出售企业原债务承担问题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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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樟坤.对被出售企业原债务承担问题的思考[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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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樟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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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重组过程中,企业被整体特让后.企业原有债务应由谁承担?目前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法学理论界有各种不同观点.实践中往往因此产生许多纠纷.本文认为救出售企业原有债务原则上仍应由该企业承担.理由主要有三:一是企业法人本身具有独立的人格权;二是企业全部资产是对其债务的担保,两者不能割裂;三是从实践看,由企业法人继续承担原倩分显得更为公平、公正.可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纠纷.减少诉累。为此,建议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的规定,以利于资产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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