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街道人大工作机构的组织理论与功能限定
引用本文:屠振宇.街道人大工作机构的组织理论与功能限定[J].河南社会科学,2022(10):67-79.
作者姓名:屠振宇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纵向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法治化若干问题研究”(20&ZD15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改革创新试验的法治问题研究”(18ZDA134);
摘    要:街道人大工作机构的设立,补齐了街道人大工作的制度“短板”,但引发了对其职能定位的长期争论。尽管2015年《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为这一组织创新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受人大集体行使职权原则等组织理论的影响,对于街道人大工作机构能否行使职权、如何行使职权始终难有定论。事实上,街道人大工作机构行使职权并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由于我国的国家权力组织和运行并不遵循“议事”和“执行”的功能分化原理,而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设立工作机构进行合理分工,授权其行使非决定性的职权,并不违反民主集中制下的集体行使职权原则。2015年《地方组织法》明确常务委员会可以设立街道人大工作机构,不仅是对建立这种内部分工的确认,而且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对其职能定位予以明确。在组织形式上,街道人大工作机构是以内部合理分工为基础,以获得授权为条件开展工作的“机构”。在职权权限上,街道人大工作机构是协助常务委员会行使“人大授予职权”的“工作”机构。

关 键 词:街道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  工作机构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