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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相关程序的冲突与协调
引用本文:张素伦.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相关程序的冲突与协调[J].河南社会科学,2022(10):33-41.
作者姓名:张素伦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数据驱动型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研究”(18BFX189);;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数据垄断防控”(211RTSTHN012);
摘    要:我国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不仅应包括检察机关,也应包括消费者组织。为了发挥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优势,检察机关或消费者组织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前应向执法机构发出督促执法的检察建议或反垄断调查建议,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也可向执法机构通报反垄断案件线索。关于公益公诉与公益私诉的顺位,检察机关应优先支持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私诉,只有在消费者组织缺位时,才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公益公诉。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往往相互交织,当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均被提起时,应实现两诉既判力的双向扩张,或根据诉的合并规则对两诉合并审理、分别判决。

关 键 词:反垄断  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  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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