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十一)》确立了一种新的核准追诉,具有平衡因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带来的惩罚倾向、统筹兼顾特殊预防与特殊保护、缓和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紧张关系等功能价值。新核准追诉适用条件之一“犯故意杀人、故意伤人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是考虑刑法谦抑性、未成年人犯罪实际情况的结果。新核准追诉的另一适用条件“情节恶劣”本质上属于一种可罚性升格条件,需要通过未成年人的心理成熟程度、未成年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行为手段、行为规模、是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判断。虽然已有核准追诉程序的规定,但需对若干问题进行调整后才可适用于新核准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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