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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者”与“原告”之间的二重奏——论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角色定位
引用本文:梅傲寒.“法律监督者”与“原告”之间的二重奏——论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角色定位[J].河南社会科学,2022(10):42-50.
作者姓名:梅傲寒
作者单位:江汉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2021099);
摘    要: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对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是该诉讼制度的基础之一。我国相关立法虽然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但从实质上来说“,公益诉讼起诉人”并不是一个真正的法律概念,甚至与传统意义上的“原告”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单纯突出检察机关的“原告”属性,无法满足民事公益诉讼这一特殊诉讼类型对检察机关作为起诉人的需要;而过度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者”属性,又可能使得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及法院三者之间所本应具有的诉讼平衡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对于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问题需要从微观层面着手,即从检察机关内部、诉讼程序的不同阶段、检察机关参与诉讼的不同方式三个方面来具体定位其所应当承担的角色,从而使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角色属性的优势得以发挥,同时又在最大限度上避免了其对诉讼平衡的破坏。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起诉人  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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