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关系中的商主体与民事主体之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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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温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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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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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商事主体是市场关系中的重要主体.调整好市场关系,保障市场经济的安全、有序和高效,应当发挥商法的重要作用,搞好商事法律制度建设.市场经济越加发达,法律的部门划分也就越加明晰,这是客观必然的.认识和理解好市场关系中商主体与民事主体关系,明确商主体的资格法定性、行为交易性、目的营利性、能力统一性的法律特征,且与民法相区别掌握运用,对促进市场法治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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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市场经济 商主体 民事主体 |
文章编号: | 1008-8881(2007)04-0030-02 |
修稿时间: | 2007-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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