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托法律特征的合理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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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雪平.对信托法律特征的合理认识[J].学术交流,2003(12):3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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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雪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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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山东,青岛,26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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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托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其性质为间接代理,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的,因此形成了不同于直接委托代理,即一般代理的法律特征。正确认识信托的法律特征对于在适用法律中规范信托行为,引导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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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信托 委托人 受托人 信托财产 |
文章编号: | 1000-8284(2003)12-0032-03 |
修稿时间: | 2003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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