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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托法律特征的合理认识
引用本文:陈雪平.对信托法律特征的合理认识[J].学术交流,2003(12):32-34.
作者姓名:陈雪平
作者单位: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山东,青岛,265000
摘    要:信托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其性质为间接代理,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的,因此形成了不同于直接委托代理,即一般代理的法律特征。正确认识信托的法律特征对于在适用法律中规范信托行为,引导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 键 词:信托  委托人  受托人  信托财产
文章编号:1000-8284(2003)12-0032-03
修稿时间:200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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